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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琴域名之争引发思考 知名品牌面临域名抢注风险

来源: 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07-9-19 15:33:48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国际著名钟表制造公司瑞士浪琴表有限公司因其注册商标“Longines”被他人注册为域名,而将域名的持有人曾某、曾某所在公司沈阳中旭经贸有限公司及域名的代理注册商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浪琴表有限公司认为,其“Longines”商标为世界及中国的知名商标,曾某注册“longines.com.cn”和 “longines.cn”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商号权,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被告将计算机网络域名 “longines.com.cn”和“longines.cn”转移给自己。

    从浪琴表有限公司的“Longines”商标的知名度及曾某注册“Longines”的合理理由来看,浪琴表有限公司如能证明其“Longines”商标为驰名商标或域名抢注的行为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域名抢注为恶意行为,那么它夺回该域名的可能性很大。

    据了解,该案的被告除抢注“Longines”商标为域名外,还曾经将瑞士其他几家著名的钟表公司的商标如“chopard”、“patekphilippe”抢注为域名。浪琴表有限公司也可据此印证被告的恶意行为。

    无数域名抢注的案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域名背后所蕴含的利益之争。此案又给企业维护知识产权一些新的思考。 

    解析:域名抢注案频发的原因 

    近几年来,域名抢注给很多人带来一夜暴富的巨大诱惑。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当属国际搜索引擎大王谷歌花费百万美元从抢注者手里买下Google的中文主域名。

    为什么域名会引起那多人的觊觎?据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臧云霄介绍,就域名的概念而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通俗地理解,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地址,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门牌号码。

    网络用户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并通过该域名登录网站获取有关产品或服务信息。

    因此,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特性,如无形性且承载一定的商业信誉。从这个角度讲,域名也可以称为企业的“网络商标”。而有些企业或者个人正是利用网络域名“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以及一些驰名商标、知名企业不重视域名保护的漏洞,大肆抢注域名,囤积居奇,以图高价出售或出租域名从中牟取暴利,从而导致域名纠纷频发。

    域名抢注的行为也并非都是恶意的,司法也只对那些恶意抢注的行为进行规制。大部分企业的域名被抢注的原因都是忽视了域名的作用和价值,等想起来时才发现最想注册的域名早已经成为别人合法拥有的权利。 

    支招:域名被抢注维权有两途径 

    如果知名企业或商标被抢注成域名怎么办呢? 

    据介绍,这种情况下,除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外,还有两个解决途径。

    一是司法解决途径。即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向域名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二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即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投诉,主要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以及上述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来解决。浪琴案件的被告曾将“chopard”、 “patekphilippe”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就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的,权利人通过这个途径如愿夺回了域名。

    从司法解决途径看,自1998年法院受理首起域名纠纷案到现在近十年的时间里,规范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审理了大量的域名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时,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商标法商标法有关司法解释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解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认定抢注域名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依据主要是:被告抢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拥有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是否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是否具有恶意等。 

    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恶意?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咨询顾问律师张指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认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建议:及时注册与商标等标识相关域名 

    国家动漫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秘书长、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建刚认为,在域名领域遵循严格的先注先得原则,不能认为域名是商标权、商号权在互联网领域的自然延伸。不少国际知名品牌只注重传统商标、商号的保护,却不注意开拓和保护潜在的知识产权新领域,往往在域名被他人注册后多年才幡然醒悟,采取措施,想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夺回域名。

    此案对于普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来说的警示作用更大。目前,现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和普通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力度是不同的。对驰名商标,只要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而不论是否存在误认的可能,并且对恶意的认定也非常宽松,只要是“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即构成恶意行为,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因此,在类似的案件中,原告一般都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涉案域名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而法院只要认定原告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则被告的域名就会被注销或转移给原告。但随着公众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日益非议和司法对驰名商标认定的逐步慎重,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在逐渐加大。

    而对普通的注册商标,并非有了商标权,就可以当然剥夺别人的域名注册权。除了满足误认的条件,在对恶意的认定上还需要满足“混淆、误导”、“曾高价出售、出租或转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及“注册后自己未使用而有意阻止他人使用”等情形之一。这对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很大的。对于非注册商标,除非能证明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否则即使满足抢注和恶意的条件,也很难获得法律的救济。如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域名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专家指出,最重要的是及时注册与自己的商标、字号等标识相关的域名。特别是要注重对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将商标、商号、名称、品牌口号与域名实现统一注册,尤是注意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或域名组合,建立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体系。

    从成本考虑,域名注册的费用很低,注册起来也很方便,所以,建议企业将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之字号、企业的宣传用语等都注册为域名,尤其要注册不同类别的域名,如.cn,com.cn等。如果等出现域名争议了再去解决,对企业的发展不仅很被动,而且并非通过法律途径都能成功维护权益,具体还要看权利人提供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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