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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来源: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       发布时间:2007-9-17 11:22:25      阅读次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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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商标的结构划分,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文字商标包括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拼音、数字,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出现的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用平面图形或者几何图案构成的商标,此类商标题材广泛、包罗万象,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在哪个国家,人们只要懂得商标的图形便能理解它的寓意。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记号、数字等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的特点是图文并茂,以图形衬托文字或者以文字说明图形,相互呼应,形象生动,引人注目。在辨别和呼叫方面都具有超过单一文字或者图形商标的优势。

  (二)按商标的功能和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级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上或者包装上)的商标,也就是说,凡属于商品上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标记都是商品商标。例如用于饮料上的“可口可乐”,用于家用电器上的“SONY”,用于汽车上的“TOYOTA”,用于服装上的“李宁”等。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志、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提供服务的公司、企业、自然人为了区别于他人提供的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项目,而用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服务商标适用于服务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旅游业、修理业、餐饮业等。例如用于快餐食品的“肯德基”、“麦当劳”,用于饭店服务的“Holiday Inn”、“全聚德”,用于药店服务的“同仁堂”。实践中,需要注意同一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销售的同时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使用商标时的区别:有的企业所使用的商品商标同时也是服务商标;有的则是分别使用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946年,美国首次在成文商标法中,即《兰哈姆法》,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放到了与商品商标等同的地位。《巴黎公约》中写进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却又没有把它放到与商品商标同等的位置,未要求必须给服务商标以注册的保护,所以成员国国内法在对待服务商标上是有自由酌定保护方式的余地的。随着服务产业的迅猛发展,在各国国民生产总值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重,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各国主管机关的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则把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完全同等看待。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别注明“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也是为了突出强调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行会、工商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社团所拥有的供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用来表示生产、加工、制造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在质量、性能、原料选材、精密度及其他特点都达到了所规定的标准的一种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者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些国家对联合商标注册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只要商标相同,商品/服务类似,或者商标近似,商标/服务相同,都必须按照联合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联合商标,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出于完备保护自己商标的考虑,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这一类商标。例如,截止到 2003年3月28日,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20个以不同文字形式(或者文字与中文拼音、图形、线条组合形式)出现的,核定使用在牙膏、口洁素、香皂、肥皂、洗发香波、浴液等第3类商品上的“两面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之后,将这个商标在非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防御商标是一种非使用商标,因此注册要求非常严格。防御商标注册不会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其作用是用来防止他人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或者使用在非相同或者非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我国商标法没有关于防御商标的专门规定,但是,根据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不再受到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因此,可以想见,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考虑申请注册防御商标,以充分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或者较为知名的商标。

  等级商标是指世界上某些大企业在商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一种商标,其目的是用于区别系列产品的档次。这种商标的使用往往同公司的司标或厂标配套使用。司标或厂标为主商标,表示商品的生产厂家,等级商标为副商标,表示商品的档次。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商标法对该种商标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商标法当中也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在这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等级商标都是作为学术分类予以介绍的。

  (三)按商标的形态划分,可以分为平面商标、立体(三维)商标和其他形态的商标。

  平面商标包括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只要它们是以二维形式出现的。现今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商标属于平面商标。

  立体(三维)商标是指以某种独立的三维形状出现的商标类别,多数是以产品的外形或者产品的某一部分外形或者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美国是最早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国家,例如可口可乐的饮料瓶。我国在新修正的商标法增加了三维商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规定,并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其他形态的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等特殊形态出现的商标类别,如美国NBC广播公司以其特有的三音调(Three Tone Chime)乐曲作为自己的服务商标进行注册,又如在美国销售的—种散发着“夹竹桃花香味”的绣花线和纱线,这种香味便是这种绣花线和纱线使用的注册商标。目前对这些特殊形态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国家为数极少,但是这类商标的出现也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对这些特殊形态商标实施保护的国家也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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