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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我国治理“傍名牌”正在寻求合力

来源: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       发布时间:2007-9-12 14:39:58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国内外名牌:“兄弟姐妹”都很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傍名牌”现象从“傍”国内品牌发展到“傍”国际品牌,商品从服装小商品发展到家电机电等产品,违法主体也从不法个人发展到生产厂家和有限公司,且手段多变,花样翻新。在“傍名牌”案件中,主要涉及四个法律关系主体,即商标权利人、“傍名牌”的公司(许可人)、制造商(被许可人)、销售商。

  工商部门一位多年奋战在执法一线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名牌货品许多都是正宗品牌货的“兄弟姐妹”,特别是一些境外名牌,如老人头、梦特娇、华伦天奴、鳄鱼等品牌的“兄弟姐妹”特别多。“老人头”像的皱纹两道还是三道,鳄鱼的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等等,有些看似同一品牌的商品,实际上其制造公司根本就不同。要想区分这些名牌货品的血统是否正宗,主要区别就在细枝末节上。是老祖宗还是儿孙、是哥还是弟,消费者是很难分清。

  傍名牌:大多都套着“海归”的壳

  据介绍,“傍名牌”者确实太有才了,且已形成一定的“套路”。

  有的将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到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侵害合法企业的企业字号和商标在先权。

  如:有人为非法利用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红蜻蜓”商标商誉,在香港注册“香港红蜻蜓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傍名牌”公司,随后在国内随意注册或购买一个商标比如“A”商标,再将该商标授权国内某制造商使用,制造商在使用时特意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商标许可人:香港红蜻蜓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其实质是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变相许可标注傍名牌企业名称。

  有的将自己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淡化商标的标注,突出标注包含有其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如一服装厂先在商标局申请注册“鸟”的图形商标,然后到香港登记注册了“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将“鸟”的图形商标依法转让给“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再由“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授权生产”名义,许可一服装生产企业使用“鸟”图形商标和“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使其包装、装潢近似真正的“啄木鸟”。

  有的自己“监制”国际品牌。在香港等地先注册一个名称和一些国际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国际名牌的公司对这些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

  如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一些经营者为了拉近自己与知名品牌的关系,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打上某某监制,实际上是自己亲自“监制”国际名牌。

  还有的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后,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打击:需要形成合力并用足现有法律法规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对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傍名牌”行为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多种原因,“傍名牌”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反映强烈。

  其实“多种原因”中更主要的是制度原因。“傍名牌”的违法行为,在香港,涉及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同的问题;在内地,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字号权的冲突问题。比如,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由全国统一注册,由商标局统一管理;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是属地管辖,现在名称登记机关有几千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许多要求当场核准,登记机关受理人员个人的素质能力和认识经验,对避免造成权利冲突的管理能力是有限的。于是,法律法规的空隙给“傍名牌”留下可乘之机。

  据最新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三大类“傍名牌”行为。

  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二是对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三是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

  另据了解,为探索香港注册空壳公司在大陆“傍名牌”问题的合作解决途径,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调研团近日赴港调研。在港期间,调研团走访了香港高等法院、知识产权署、财经事务及公司注册处,介绍了“傍名牌”问题在大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听取了他们对香港商标制度、公司注册制度与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介绍,共同探讨了解决“傍名牌”问题的可行性途径。双方表示,两地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广泛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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