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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网讯: 昨天(11日),蕙兰瑜伽产品的著作权所有人蕙兰制作公司,将北京纸老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告上市一中院,称后者侵权,并索赔100万元。
昨天庭审时,蕙兰制作有限公司称,他们是蕙兰瑜伽初、中级系列产品的著作权所有人。
蕙兰公司称在未经蕙兰制作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5被告擅自销售、复制、出版、发行蕙兰瑜伽的产品,且在这些产品上使用“蕙兰瑜伽”、“蕙兰瑜伽功”以及张蕙兰女士的头像,构成侵权。蕙兰公司提出,5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商标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己100万元各种损失。
昨天,被告的北京纸老虎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该公司没有批量销售被诉的侵权产品,因此不构成侵权。
被告的其余4家公司是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公司、上海东方丽人音像制品公司、浙江音像出版社、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公司。他们则表示,蕙兰瑜伽最初是由他们引入中国的,其发行经过了原告的同意并签署了合约,有合法授权。“之所以有这场官司,是因为原告方将商标授权给另一家公司。”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