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我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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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9-12 14:37:06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随后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也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根据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特别法,究竟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还是自愿注册商标,两部法律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而《商标法实施细则》仍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妥。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来执行的,即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违反此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的罚款。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过将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此条规定,原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废止。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制品仍然应当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的今天,仍然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来执法,这不能不说是件荒唐的事情,应当引起商标行政执法人员警戒和深思。 三、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应当废止 目前,世界上对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制度的国家很少,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注册制度。我国应当废止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实行自愿注册制度。 (一)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选购商品或选择服务。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品实行统购统销,没有市场和竞争,商标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也就很难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商品短缺始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卖方市场,人民群众也不可能认牌购物。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者漠视商标也就理所当然,企业不注册商标和不使用商标也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占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国开始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一是试图通过强制注册办法来纠正企业不使用、不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企图通过商标来监督管理商品质量。把商标作为监督管理商品质量的手段,完全背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赋予了商标不应有的功能,商标既不能发挥其区别性作用,也起不到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 (二)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私权,这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一开始就已申明,并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普遍认同。既然商标权是私权,企业注不注册商标,应当由企业自愿自主选择。国家不应当过多地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要求企业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是私权,但不能把它绝对化。商标不仅涉及到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商标权又不完全是私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权,仅仅关系到经营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并不是要把商标作为监督管理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更不是要把商标当作监督管理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目的,而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言的。既然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已经有专门的《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和《烟草专卖法》,通过《商标法》的强制注册制度来规范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个别商品的质量,已无必要更显多余。 (四)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企业面临日趋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商机稍纵即逝。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说,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抓住难得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但目前来说,我国注册商标的周期通常为15个月,这还是成功注册的周期。一旦遇到驳回申请或异议申请的情况,则注册周期将会更长。如果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一年多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企业来说,将会错过无数的商机,这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也不利于企业利用商标战略来开拓市场,更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完全废止商标强制注册制度,让商标回归其真正的位置,让商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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