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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商标字号冲突对簿公堂

来源: 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7-9-11 16:18:07      阅读次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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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广州1月31日电 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林劲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佛山市澳泊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佛山地区以外的广告宣传中突出和不当使用“澳珀”字样,赔偿原告温州澳泊家具有限公司损失1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温州澳泊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澳泊)在家具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曾先后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产品等称号。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间,温州澳泊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核准取得在家具产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方面使用“澳珀”中文商标及“OPAL+澳珀”组合商标的专用权。后来,温州澳泊发现被告佛山市澳泊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澳泊)在其佛山、广州番禺等地的总店及连锁店经营场所外部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珀家具”、“AOPO+澳珀+澳珀家具”等字样,遂以佛山澳泊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澳珀”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购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1万元。
  庭审中,被告佛山澳泊辩称,其申请注册的商标“AOPO”与原告所拥有的“OPAL”明显不同,其在总店、分店店面名称等处使用“AOPO+澳珀”、“澳珀家具”等字样,系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且被告公司名称登记于1996年属于使用在先,理应享有在先权利。另外,原告注册商标“澳珀”并非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
  法院认为,在原告温州澳泊取得与“澳珀”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被告佛山澳泊已经于1996年注册成立,其对“澳珀”的企业字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且被告注册成立后一直使用“澳珀”作为企业字号并对外广告宣传,其在佛山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连续多年被佛山市消协评为诚信单位,其对“澳珀”的使用符合商业习惯,不存在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应认定为善意。
  法院同时认为,含有字号的企业名称权之效力仅及于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辖区范围,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则及于全国。因此尽管被告佛山澳泊对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但在原告依法取得“澳珀”商标专用权后,被告只能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即佛山市范围内而不得扩大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地域。鉴于被告佛山澳泊在原告取得“澳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广州番禺分店突出使用了“澳珀”字样作企业广告宣传活动,该行为业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法院酌定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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