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看法之一(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整理)来源: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
发布时间:2007-9-6 16:24:10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国家商标局于今年年初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是身份的限制;二是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的使用范围的限制。根据《注意事项》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自然人必须是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签约人,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而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一、关于《注意事项》法律效力的质疑 《注意事项》的出台,引起了业界的强烈争议。受到普遍质疑的是该《注意事项》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局是否具有法律解释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三种,即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从狭义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应用、执行问题所作的解释。根据《立法法》的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者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使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又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检察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那么《注意事项》属于哪一类解释呢?显然商标局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商标局的该项文件属于行政解释吗?首先,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属于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但是商标局悉国家工商总局的内设机构,并不具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因此,不具有对法律作出行政解释的主体资格。其次,根据《立法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部门规章的制定,应当经过立项、听证、审查等严格的立法程序,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注意事项》的出台显然违反了基本的立法程序。 |
|
| 随机新闻导航 | 随机商标展示 |
|
|
|

RSS订阅




百度搜藏
收藏到QQ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