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也侵权来源:
中国企业报
发布时间:2007-8-30 16:22:43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季老板原是一家国营食品公司的副经理,于2000年初主动提出离职,与他人合伙开办生猪饲养场。
2004年3月份,他又投资成立了一家肉制品有限公司,自己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由于肉制品加工所使用的猪肉都是本饲养场绿色喂养的生猪,因而所生产加工的香肠肉嫩味香、价廉物美,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常常出现客户排队等货的现象。 去年临近春节期间,市场进入销售旺季,产品供不应求,甚至一些合同订单都无法及时履行。季老板偶然得知邻近的一家私营食品加工厂的香肠产品有较多库存。于是,在确认各项卫生指标均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他让本公司的一名员工以个人的名义到食品加工厂用现款购买了4000公斤香肠产品运回住所,组织2名工人将香肠上的私营食品加工厂的产品包装(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合格证)全部剥去,然后把这批香肠悄悄运到肉制品有限公司的包装车间,全部灌装到印有肉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合格证的产品包装袋内,作为公司产品供应给排队等货的客户。 终于,排队等货的客户满意而归,合同订单全部履行,公司经营秩序井然,利润颇丰。然而,春节刚过,知道了真实情况的私营食品加工厂王厂长并没有领季老板这个天大的人情,反而认为季老板这种做法不仅污辱了自己的人格,而且严重侵犯了本厂的商标专用权和公平竞争权。于是,一纸投诉书将季老板告到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季老板的侵权违法行为。 工商局在查明全部事实后认定:肉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食品加工厂香肠产品包装上的注册商标剥掉,更换成自己的注册商标,并重新销售给业务客户,其行为降低了食品加工厂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使消费者和业务客户无法认知食品加工厂的存在,最终妨碍了食品加工厂创建和发展自身品牌的途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肉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向假冒的违法行为,侵犯了食品加工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经过履行法定程序后,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书面责令肉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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