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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到“四个统一” 推动商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 中国工商报       发布时间:2007-8-27 16:49:21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努力做到“四个统一” 推动商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纪念《商标法》颁布二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共聚一堂,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25周年。首先,我谨代表国家工商总局,向参加座谈会的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支持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部门和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商标事业发展作出不懈努力的广大商标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25年前的今天,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93年2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由商品商标扩大到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服务商标像商品商标一样可以通过注册受到法律保护。从此,我国步入了当时为数不多的保护服务商标的国家行列。2001年10月,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扩大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加大了商标保护力度,完全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商标保护水平。此后,为完善商标法制,与《商标法》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相继出台。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比较完备、体系比较健全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我国逐步成为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有力、有序的国家之一。

  25年来,作为《商标法》的执法部门,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商标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尊重和保护商标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商标法》颁布以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紧密合作,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大力宣传商标法律,积极普及商标知识,取得了良好效果。主动注册商标,精心培育商标,自觉保护商标,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打造核心竞争力,依托商标形成独特竞争优势,已逐渐成为企业的共识。同仁堂、全聚德、贵州茅台等历史悠久的商标在新时代重新焕发勃勃生机与活力,海尔、联想、海信等后起之秀逐渐驰名国内外。商标成为消费者选择和购买商品的主要商业标志,运用《商标法》抵制假冒商标商品成为消费维权的重要内容。许多地方党委和政府将商标工作与地方发展大计一起通盘谋划,积极运用商标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与商标有关的事件开始进入主流媒体的视野,谈论商标问题、关注商标事件日渐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热点。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充分体现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迅猛增长上。2006年,我国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6.6万件,核准注册商标27.6万件,分别为《商标法》颁布的1982年的41.3倍和16.2倍。截至2006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总量达498.6万件,已注册商标总量达277.4万件。

  二、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商标专用权得到有效保护。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不断加强商标日常监管,深入开展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近几年来,各地以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切断商标侵权假冒商品的市场流通渠道;加大对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力地保护了中外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据统计,1983年至200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42.7万件。商标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成功。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建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双轨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执法网络健全、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已成为我国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方面。据统计,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处理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3592件,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41214件,占案件总数的94.5%;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依据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为39022件,占案件总数的94.7%。

  三、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不断加强,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和保护地理标志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关系到传统优势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各地涌现出了不少利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成功典型,不少地方出现了“公司+商标+农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今年5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800多件,已核准注册地理标志251件。

  四、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富有成效,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界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989年和1995年先后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于2001年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几乎加入了所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为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商标保护环境。我们多次组团赴国外宣传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明显成效,与美国、日本、欧盟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商标主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交流与合作机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促进了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国家工商总局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法条约》修改等重要国际事务,努力在商标国际规则的制定中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今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作,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世界地理标志大会,这是第一次在亚洲地区举办。我国的地理标志工作得到中外各方的好评。

  回顾《商标法》颁布的25年取得的成绩应充分肯定,展望商标事业发展的前景任务仍很艰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确定为“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和知名品牌”。商标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坚定不移”的要求,紧密联系商标工作实际,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商标工作全局,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各项工作,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的统一。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提高企业运用商标发展壮大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创新商标富农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商标行政执法,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保护社会的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务实开展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建立反映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标国际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努力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工作,依法公正确立商标专用权;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能力,加快商标注册进度,为广大生产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商标注册服务。加快推进商标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商标注册工作的自动化水平,建设并维护好中国商标网,尽快推行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探索网上受理商标侵权投诉的线索,不断提高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方便社会公众办理商标事务的水平。

  三、努力实现监管与维权的统一。开展商标法律、商标维权、商标执法方面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消费者运用《商标法》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能力。加强日常监管,广开投诉渠道,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力度,切实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积极受理消费者在商标方面的投诉,化解涉及商标的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商标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四、努力实现监管与执法的统一。认真履行《商标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主体,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规范案件查处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需要,加快《商标法》修改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制,为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提供更加完备有力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七大即将胜利召开,这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四个坚定不移”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扎实做好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商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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