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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动漫企业打响中国古典名著商标“保卫战”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2007-6-5 14:27:26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 《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这四大名著对中国人来说意义非凡,一直被视为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可是,如果告诉你在不久的将来,国内企业要使用四大名著商标,要向日本同行提出申请,并支付巨额使用费,你会作何感想?

  年初,关于日本巨摩株式会社申请将“西游记”注册为游戏商标,并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初审并进入公示期的消息,在国人间引发激烈反响。在公示截止日期414日前,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动漫专业委员会联合杭州比因美特卡通影视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杭州安高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和知水仁山剧本研究中心等5家动漫、游戏企业,代表杭州动漫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十大异议”,要求国家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些以四大名著为名称的商标初步审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去年杭州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动漫节盛况空前,今年428日至53日,第二届中国国际动漫节又将再次落户杭州。立志打造中国“动漫之都”的杭州,已拥有60多家动漫游戏企业,动画生产能力占到全国五分之一。此次由当地动漫游戏企业打响的中国古典名著商标“保卫战”,也显得格外引人关注。

  根据商标法,在企业提出商标异议后,将进入答辩期,可以说日企的抢注步伐已在某种程度上被减缓。目前,浙江省电视艺术协会动漫专家委员会和这5家企业还在等待国家商标局的回复。法律界人士认为,答辩期可能会比较漫长,如果日企申请“西游记”商标被核准,还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其注册。

  抢注数量惊人――古典名著亟待保卫

  “太过分了,这是文化侵略!”此次联合异议申请行动的发起人之一、杭州比因美特卡通影视公司总经理杨扬这样对记者说,“四大名著被外企拿去用做商业用途,在个人感情上也无法接受”。如果《西游记》等古典名著被日本企业注册成功,并被做成游戏软件进行商业化使用,很可能出现随意扭曲、恶意改编名著、加入不良文化等情况,不仅损害了中国古典文化精粹的纯洁性,而且对青少年具有相当的负面影响。

  杨扬作为业内人士,希望国内的动漫行业协会能达成一致,通过出台行业规定约束滥用古典名著的行为,通过行业协会对商标进行注册保护。

  古典名著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是维系中华民族共同精神生活和情感归属的纽带,其中尤其以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为典型。古典名著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成为国内外动漫游戏业热衷于开发的题材。然而根据今年年初的一项《关于以中国古典名著作为游戏商标注册的状况调查》显示,中国古典名著商标正在狂遭日本网游企业抢注,四大名著中只有《红楼梦》没被日本公司抢注。

  日本游戏公司注游戏商标的手法十分高明,通常将一部名著申请注册为多个系列商标,为日后推出系列游戏铺路。日本光荣公司于20021219日抢注了《三国志战记》后,又于200432日相继抢注了《三国志――驰骋沙场》、《三国志战记》、《三国志网络》、《三国志无双》等8个系列商标,还抢注了《孔明传》等商标。巨摩公司于20043月抢注了《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麻将》、《巨摩三国志麻将》等商标。

  这些四大名著的名称一旦被外企注册成功,就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国内动漫界以四大名著衍生的游戏面临全部侵权的毁灭性厄运!将会使一大批致力于弘扬我国优秀文化的软件产业、动漫产业无法正常开发和利用这些作品。

  诸多问题困扰古典名著保护,期待更多民间行动

  古典名著博大精深、涵盖宽广,不少企业在冥思苦想中疯狂抢注。除了著作名称,著作里的人物、物品等名称也有可能被某些企业用作商业用途。今天我们能阻止巨摩注册“西游记”,要是明天“微摩”公司注册“孙悟空”,过几天“大摩”又来注册“唐僧”、“猪八戒”……我们能有多少精力去应付?如何才能制止这些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不被“玩笑”、“滥用”?当有一天我们看到下一代以为“武松”是种肉松时,心中会是何种滋味?

  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非物质性文化遗产进一步加强保护。但是要对古典名著进行商标保护,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建立起名著保护名录,绝非朝夕之功。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出台前,针对目前国外企业频频抢注古典名著的情况,期待有更多来自民间的保护行动。此外,已被注册的四大名著相关商标,也可以通过《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撤销。

  附:十大异议具体为:

  一、四大名著名称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将产生不良文化影响;

  二、四大名著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游戏等产品上,将会使国人,尤其是广大青少年对古典文学名著产生认知上的错误,不利于中华文化的传承;

  三、将文学名著使用于游戏产业,极有可能损害名著的作品完整性;

  四、独创的作品名称系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具有在先权,他人商标化使用,构成对在先权利的侵害;

  五、四大名著的注册将会使消费者产生来源的混淆;

  六、四大名著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直接表明了商标内容的来源,违反商标法的禁注条款;

  七、四大名著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将对四大名著构成淡化;

  八、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公众熟知的书籍名称,在使用中容易误导公众不予注册;

  九、对国家的某些象征性事物的随意的商业化使用应当加以限制;

  十、日本公司将四大名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将极大制约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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