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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行政保护成效显著

来源: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6-13 9:14:47      阅读次数:查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8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从198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商标法》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商标法律基础。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我国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使《商标法》完全符合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经过二十多年的商标法制建设,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形成了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比较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 
  一、中国独具特色的商标行政保护制度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商标法》规定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就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双轨制”,即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管辖权,不仅可以应当事人的投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而且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在大部分国家,当事人遇到商标纠纷一般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比较费时费力。而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而且其中大部分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我国独具特色的商标行政保护,不但能够实现对商标专用权最充分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可以依照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的投诉(举报)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也可以基于职权主动予以查处,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是简便高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基本的证据,减轻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快速有力地制止商标违法行为。
  三是手段有力。在行政执法手段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检查、调查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处理结果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造假工具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在现阶段工商部门所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大部分都是主动查处的。以上海市为例,2005年1-9月,共查处案件1056件,其中1011件(96%)是主动查处的,只有4%是依权利人的投诉而查处的。工商部门的主动查处减少了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主动的商标保护体制具有中国特色,受到了权利人的欢迎。 
  工商部门的主动查处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仅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的线索是有限的,广大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提供了大量的侵权线索,其中12315投诉平台是工商部门获得商标侵权线索的重要渠道。
  截至2006年底,全国工商系统共建立各类12315维权联络站或投诉站27万个,城市覆盖率63%,农村为48%。12315网络社会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扩大了权利人维权的社会覆盖面,对于接受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投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主动查处的案件中就有相当大一部分案件线索来源于12315的电话投诉。 
  二、中国商标行政执法成效显著 
  我国入世6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涉外商标的保护和对中外关注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的整治力度,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好转,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处了大批的侵权假冒案件。据统计,入世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93,332起,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28,041起,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共计774起、商标犯罪嫌疑人778人,仅2006年就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52起、商标犯罪嫌疑人263人。 
  (二)探索出了遏制批发零售市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有效管理模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创新工作方式,对一批国外高知名度商标通过在市场上发布《通告》的方式,对法国、荷兰、瑞士、卢森堡、英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多家企业的四十多件高知名度商标进行强力保护,禁止所有服装和小商品市场未经权利人授权经销带有上述商标的商品,有效制止了服装和小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侵犯国外高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追究市场主办方的责任,对未能尽到市场管理责任,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者提供仓储、隐匿的便利条件的市场开办者予以行政处罚,增强了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管理的主动性。北京市工商局还在全市164家市场推行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市场经营单位在管理市场内商户使用商标情况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方面的责任,提高了市场经营单位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工作,指导农民和涉农企业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特色农业,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不少地方出现了“一个商标,带动一个产业,搞活一地经济,富裕一方农民”的喜人景象。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注册涉农产品商标(仅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至31类计)37万件,约占注册商标总量的13%;注册地理标志219件,其中我国注册人的地理标志188件,涉及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240个县。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公布的800多件驰名商标中,有涉农产品商标近100件和地理标志4件。 
  (四)切实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与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特殊标志登记、商标注册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等方面依法履职,切实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规范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保障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将69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备案,7个特殊标志予以登记。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128件,涉案金额达1489万元,罚款83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件,移送人数7人。其中,2006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明显加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428件,比2005年增长了45%。 
  实践证明,“双轨制”保护符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今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格执法,依托12315信息平台广泛收集商标侵权线索,积极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有效保护国内外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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