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
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
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
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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