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类服装 鞋帽 袜 领带等
第 18 类皮具 箱包 钱包等
第 3 类日化 洗涤 化妆品等
第 33 类白酒 洋酒(含酒精的饮料)等
策划人商标设计VI设计当代绘画
法律法规  RSS订阅:法律法规
2008-01-03 17:1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 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
2007-11-02 16:14:49
  拉脱维亚有四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工业设计保护法》。    1993年拉脱维亚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此后,就采用大部分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伯尔尼(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商标法条约。拉脱维亚成为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1993年协议中的一员,并在1999年2月加入了世贸组织。&nb
2007-08-09 17:04:19
有关知识产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本特殊规章旨在根据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第31、32和34条的规定,为官方参展者参加世博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订相关规则。    第二条 遵守法律和法规    1.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组织者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统称“法律和法规”)。    2.组织者
2007-08-07 10:19:42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载一切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    (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
2007-08-02 16:09:45
各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         一些国际注册申请在提交国际局后被认为存在商品跨类不规范,国际局会发出通知要求在三个月内通过商标局进行补正,否则将主动给该件申请增加类别并收取相关费用。针对该类不规范通知,商标局要求各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在通知规定的补正时限到期前一个月(即两个月的期限内)向商标局国际处提交补正意见,要求增加类别的还应缴纳相关费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或者没有
2007-06-27 09:25:10
河南高院针对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措施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仅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20多件。通过案件的审理,有力地保护了相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高院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细化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规范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证据审查,严格按照标准审查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确保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至
2007-06-25 09:13:28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
2007-06-11 11:10:21
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         (1999年12月15日通过;2000年1月10日生效 2000年5月16日修正;2000年6月5日生效;2001年2月21日修正;2001年4月20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适用于标示天然、农业、手工业和工业商品或者服务之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第二条 爱沙尼亚共和国和外国自然人及法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有关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立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同等适用于爱沙尼亚
2007-06-11 11:09:56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1993年12月20日第(EC)40/94号令      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第235条、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根据欧洲议会的意见、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需要通过建立一个运作良好和能提供像国家市场同样条件的欧洲内部市场以促进整个欧共体经济活动的和协、持续、稳定的发展;鉴于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并使其日益成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不仅必须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
2007-06-11 11:09:10
维也纳商标注册条约    (1973年6月12日订于维也纳)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以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联盟。  第二条 缩略语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一)“国际注册”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办理的在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二)“国际申请”指为国际注册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人”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国际注册所有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独立商标转让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独立商标转让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独立商标转让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热门
  • 最新
  • 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