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
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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