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有人未经“游龙”商标的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厦新游龙”商标。“游龙”商标的注册人将其告上法庭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厦新游龙”与“游龙”近似,因此判决“厦新游龙”商标的使用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与此案类似,有人未经“国贸”商标的注册人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世桥国贸”商标,在“国贸”商标的注册人将其告上法庭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被告没有侵权。为什么同样是在他人的
注册商标之前加上两个字,“厦新游龙”商标的使用被认定侵权,而“世桥国贸”商标的使用却没有被认定为侵权。商标的近似该怎样判断呢?
某某同学你好!
商标“近似”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综合分析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商标的“近似”是一种有可能引起 “混淆”的法律事实,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换句话说,在不可能发生“混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商标“近似”。所谓“混淆”,是一种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者商标专用权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发生错误认识的法律事实;而是否会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除了从音、形、义几个方面对原告的商标和被控侵权的商标进行间接对比以外,还要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及被告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
我对“游龙”与“厦新游龙”商标纠纷案不了解。至于“国贸”与“世桥国贸”商标纠纷案,据我所知,“世桥国贸”商标的使用人除了在办公场所使用“世桥国贸”商标外,还突出使用了该公司一件已注册的图形商标,此外,“国贸”在北京具有地名的含义,如“国贸桥”、“地铁国贸站”等,而“世桥国贸”商标使用人的办公场所恰恰就在“国贸桥”附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世桥国贸”商标的使用人不会因为使用了“世桥国贸”商标就会导致其业务与“国贸”
商标注册人的业务相混淆,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解答人:高云,
四川亚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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